2022年第一季度
海关总署公告纵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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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一季度,海关总署共发布29份公告,请随小编一起了解它们的重点内容吧。
01
一月份
公告概览
2022年1月份海关总署共发布15份公告,分别涉及防止国外动物及其产品疫病疫情传入、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要求、RCEP实施有关事项、原产地证书数据及附件导入接口规范、AEO互认等规定。
公告目录
01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原产地证书数据及附件导入接口规范的公告(公告〔2022〕1号)
02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白俄罗斯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2〕2号)
03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卢旺达甜叶菊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2〕3号)
04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斯洛文尼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2022〕4号)
05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巴勒斯坦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2022〕5号)
06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乌拉圭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公告〔2022〕6号)
07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南非鲜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2〕7号)
08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公告〔2022〕8号)
09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意大利、北马其顿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2022〕9号)
10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智利冷冻水果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2〕10号)
11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泰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2022〕11号)
12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以及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2〕12号)
13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22〕13号)
14 海关总署关于2022年自澳大利亚进口两类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公告〔2022〕14号)
15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西班牙、摩尔多瓦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2022〕15号)
敲黑板
●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公告〔2022〕8号)
●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22〕13号)
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有关规定,RCEP将于2022年2月1日起对韩国生效实施,3月18日起对马来西亚生效实施。《RCEP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相应增加韩国、马来西亚。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韩国特别货物清单》。RCEP项下输韩国、马来西亚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自RCEP对该成员方生效之日起实施。
8号公告同时明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第八条所述原产地证书格式增加原产地证书续页格式。原产地证书所载内容无法在首页内完整列明的,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可通过续页补充列明。
2020年11月15日,RCEP正式签署,成员国为东盟10国、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15个国家。协定明确,在6个东盟国家和3个非东盟国家批准后,就可先行生效实施。2021年11月2日,东盟秘书处发布通知,宣布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等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已向东盟秘书长正式提交核准书,达到协定生效门槛。根据协定,RCEP于2022年1月1日对上述10国正式生效。继2月1日对韩国生效和3月18日对马来西亚生效后,还有3个国家尚未批准该协定,分别为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缅甸。
02
二月份
公告概览
2022年2月份海关总署共发布6份公告,分别涉及AEO互认、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要求、防止国外动物及其产品疫病疫情传入、俄罗斯小麦进口等规定。
公告目录
01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阿联酋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公告〔2022〕16号)
02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智利羊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2〕17号)
03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智利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2〕18号)
04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缅甸玉米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2〕19号)
05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加拿大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2022〕20号)
06 海关总署关于允许俄罗斯全境小麦进口的公告(公告〔2022〕21号)
敲黑板
●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阿联酋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公告〔2022〕16号)
中阿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AEO企业,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通关便利措施包括: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
● 海关总署关于允许俄罗斯全境小麦进口的公告(公告〔2022〕21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农业部关于〈俄罗斯输华小麦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补充条款》的规定,允许俄罗斯全境小麦进口,并对俄罗斯小麦的产区、用途、监测防控以及检验检疫等方面要求予以公告。
03
三月份
公告概览
2022年3月份海关总署共发布8份公告,分别涉及进境植物产品检疫审批、进口食品及植物产品检验检疫要求、尸体骸骨入境前申报、行业标准、特殊物品海关检验检疫、撤销国外水产品生产企业在华注册资格、保税港区海关管理等规定。
公告目录
01 海关总署关于授权直属海关开展进境粮食等植物产品检疫审批事宜的公告(公告〔2022〕22号)
02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蒙古国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2〕23号)
03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尸体骸骨入境前申报相关事宜的公告(公告〔 2022〕24号)
04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规程》等86项行业标准并废止3项行业标准的公告(公告〔2022〕25号)
05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特殊物品海关检验检疫名称和商品编号对应名录》的公告(公告〔 2022〕26号)
06 海关总署关于撤销2家印度水产品生产企业在华注册资格的公告(公告〔 2022〕27号)
07 海关总署关于进印度尼西亚魔芋干片口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 2022〕28号)
08 海关总署关于张家港保税港区海关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 2022〕29号)
敲黑板
● 海关总署关于授权直属海关开展进境粮食等植物产品检疫审批事宜的公告(公告〔2022〕22号)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稳增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将进境粮食等植物产品的检疫审批终审权限,授权给具备条件和资质的直属海关,被授权的直属海关具有本关区辖区相关授权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终审权限,并将授权审批的直属海关和产品类别名单、授权审批的植物产品目录予以公布。授权直属海关开展进境检疫审批的进境粮食等植物产品,应为已获得我国检疫准入允许开展贸易的产品。进口企业申请办理相关进境植物产品检疫审批的方式不变。其中,授权青岛海关开展粮食的进境检疫审批。
●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特殊物品海关检验检疫名称和商品编号对应名录》的公告(公告〔 2022〕26号)
为保障我国生物安全,进一步加强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海关总署制定了《特殊物品海关检验检疫名称和商品编号对应名录》。未列入对应名录的出入境特殊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进行申报。海关总署2020年第46号公告同时废止。